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06號原告 秦國基 訴訟代理人 李滿 被告 劉月裡 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 律師
陽文瑜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爭執之執行債權金額及借貸原委,仍有疑義,本院認有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前述時地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翊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9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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