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428號

原告 林秀鶯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5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6,8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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