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2年度埔簡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埔簡字第181號

原告安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恊祈

訴訟代理人 郭軍銳

被告 徐佳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2月12日上午10時30分整在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茲查本件事證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埔里簡易庭 法官蔡孟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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