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30號原告吉鑫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義霖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中峯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3萬6,5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裁判費1萬2,28
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提出被告孫中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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