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家親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親聲字第88號聲請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聲請人請求選任相對人 李基暖 之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之診斷證明書、已無意思能力之相關證據、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及親屬戶籍謄本、彼此間之債權債務關係資料。
二、有無本案繫屬及其案號。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美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