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9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永志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專科沒收違禁物(10
2年度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陸陸伍公克)及其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按,查獲之第
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永志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聲請人依本院101年度毒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業經聲請人於101年12月28日釋放,並以101年度營毒偵字第265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該案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驗前淨重0.675公克,驗後淨重0.665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屬於違禁物,爰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嫌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案件,經聲請人依本院101年度毒聲字第508號刑事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由聲請人於101年2月22日以101年度營毒偵字第265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此據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件卷宗屬實。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毛重1公克,驗前淨重0.675公克,驗後淨重0.665公克),經聲請人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下稱凱旋醫院)鑑定結果,認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驗前淨重0.675公克;驗後淨重0.665公克,有凱旋醫院
102年1月21日高市凱醫驗字第22394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影本1份附於上開偵查案件卷宗可佐,亦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案件卷宗無訛,足認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至存放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與其內存放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併沒收銷燬之;另鑑驗耗損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揆滿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