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1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綱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4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綱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綱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周綱哲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至8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務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105年7月4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見本院卷第5頁)附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林源森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高麗玲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附表:
受刑人周綱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2.10.02│102.08.20│102.09.0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3023號│第22590、24351、2686│第22590、24351、2686││││7號│7號│├─┬──────┼──────────┼──────────┼──────────┤│最│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103年度上訴字│103年度上訴字││實││第43號│第1111號│第1111號││審├──────┼──────────┼──────────┼──────────┤││判決日期│103.07.31│103.10.21│103.10.21│├─┼──────┼──────────┼──────────┼──────────┤│確│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104年度台上字│104年度台上字││決││第43號│第3999號│第3999號││├──────┼──────────┼──────────┼──────────┤││判決│103.09.09│104.12.31│104.12.3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4556號(已執畢)│第1667號│第1667號││││(編號2至8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受刑人周綱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2.09.18│102.08.21│102.08.1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590、24351、2686│第22590、24351、2686│第22590、24351、2686│││7號│7號│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103年度上訴字│103年度上訴字││實││第1111號│第1111號│第1111號││審├──────┼──────────┼──────────┼──────────┤││判決日期│103.10.21│103.10.21│103.10.21│├─┼──────┼──────────┼──────────┼──────────┤│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台上字│104年度台上字│104年度台上字││決││第3999號│第3999號│第3999號││├──────┼──────────┼──────────┼──────────┤││判決│104.12.31│104.12.31│104.12.3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667號│第1667號│第1667號│└────────┴──────────┴──────────┴──────────┘受刑人周綱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罪名│藥事法│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2.08.19│102.09.1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22590、24351、2686│第22590、24351、2686││││7號│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103年度上訴字│││實││第1111號│第1111號│││審├──────┼──────────┼──────────┼──────────┤││判決日期│103.10.21│103.10.21││├─┼──────┼──────────┼──────────┼──────────┤│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台上字│104年度台上字│││決││第3999號│第3999號│││├──────┼──────────┼──────────┼──────────┤││判決│104.12.31│104.12.3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667號│第1667號│││││(執畢日116.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