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463號原告 林絹 被告 林銘瓏 上列被告林銘瓏因毀損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連育群
法官周宛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麗秋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