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字第218號聲請人 劉慧君慶欣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慶欣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慶欣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慶欣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經徵得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同意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並提出簿冊保存人同意書、帳簿文件保管清單等件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開主張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司司字第55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閱屬實,是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書記官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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