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38號原告 李清春 訴訟代理人 許雅芬 律師複代理人 鄭嘉慧 律師被告長禹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仁宗 訴訟代理人 楊國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答辯狀之理由。
理由
一、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前於民國107年6月7日裁定命被告於收受裁定10日內提出答辯狀,上開通知已於107年6月8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惟被告遲至107年7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仍未提出,已有礙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如仍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被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許蕙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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