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附民字第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6號原告 黃金英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 律師被告 吳信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鄭燕璘
法官周宛瑩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3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冠廷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