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家財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24號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5號原告 蔡瑛姿 被告 王文進 (兼 王世祥 之承受訴訟人)
王慧珠 (兼王世祥之承受訴訟人)
王文瑞 (兼王世祥之承受訴訟人)
王慧慈 (兼王世祥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四所示新竹縣○○鄉○○段000地號面積欄位「60.7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60.27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高敏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月5日
書記官邱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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