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0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0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14號、98年度他字第39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貳個)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2個),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案調查結果,以被告不詳而予以簽結,該扣案之改造手槍1支(含彈匣2個)經鑑定具有殺傷力,為違禁物,自應依法予以沒收。 爰依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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