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851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康裕
被 告 黃瑞彬
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因被告現於法務部矯正署
宜蘭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
,須由本院法警將被告提解至本院板橋簡易庭開庭,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預納提解費新臺幣(下同)2,830
元,如不預納提解費,致訴訟無從進行,將依民事訴訟法第94條
之1之規定,命被告向本庭墊支提解費2,830元,逾期不墊,視
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逾四個月未墊支者,視為原告撤回被告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