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9年度城簡字第31號刑事判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城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錦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9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錦德共同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一
項之非法雇用罪,共貳罪,均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皆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玖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按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
範圍不符之工作,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
第4款定有明文。被告吳錦德僱用大陸地區人士即證人吳樹
挺、 鐘武波 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並領有報酬,核其所為,係
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第4款之規定
而犯同條例第83條第1項之非法僱用罪。被告就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所示犯行,與真實姓名年籍不
詳自稱「正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另被告分別雇用 吳樹挺 、鐘武波,犯意各別,行為互殊,
應予分論併罰。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許可即任意聘僱大陸
地區人民在我國工作,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大陸地區人民聘僱
之管理,並減損我國勞工就業機會,於社會秩序之維持及就
業競爭之公平性,均有危害,兼衡被告曾有詐欺、偽造文書
等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本院卷第13
至23頁),素行難謂良好,且其僱用之大陸地區人士之工作
時間不甚短,對社會所生之危害非輕,惟念其犯後態度尚可
,已有悔意,碩士肄業之智識程度、有兩名子女之家庭生活
狀況、犯罪動機、目的及受僱者之工作內容等一切情狀,就
其所犯之罪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
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扣案之
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
告供陳在卷(偵卷第127頁),爰依法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3條第
1項、第15條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20起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金門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
本案經檢察官席時英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黃佩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院(金門縣○○鎮○○路○○○號)第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
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梨香
中華民國109年3月18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5條
下列行為不得為之:
一、使大陸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
二、明知臺灣地區人民未經許可,而招攬使之進入大陸地區。
三、使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目的不符
之活動。
四、僱用或留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或與許可
範圍不符之工作。
五、居間介紹他人為前款之行為。
第83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四款或第五款規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十五條第五款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前二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
然人並科以前二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
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附表:
┌────┬───────────────┬─────────┐
│編號│品名│數量│
├────┼───────────────┼─────────┤
│1│SIM卡組(貓池)32組│1台│
├────┼───────────────┼─────────┤
│2│SIM卡16組(貓池)│1台│
├────┼───────────────┼─────────┤
│3│無線分享器(路由)│1台│
├────┼───────────────┼─────────┤
│4│SIM卡16組(貓池)│1台│
├────┼───────────────┼─────────┤
│5│SIM卡16組(貓池)│1台│
├────┼───────────────┼─────────┤
│6│SIM卡16組(貓池)│1台│
├────┼───────────────┼─────────┤
│7│SIM卡16組(貓池)│1台│
├────┼───────────────┼─────────┤
│8│ASUS無線分享器│1台│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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