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03號

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林東穎

康美芳

一、債務人林東穎、康美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萬零柒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七五計算,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林東穎於民國107年起就讀國立澎湖科技大學期間,邀同債務人康美芳為其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期間借款利息由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負擔,自學業完成後滿一年之次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之就學貸款,並簽訂借據1紙,借款金額共76,476元。債務人依約定應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應自行負擔借款利息,並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應按月攤還本息。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3年1月1日起即未依約定繳付本息,依借據債權保全條款之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無須由債權人事先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即視為全部到期,現尚欠本金新臺幣40,784元(利息、違約金另計),屢催未獲置理。(二)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借據影本、2.就學貸款撥款通知書影本、3.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4.就學貸款借保人基本資料查詢單一份(本查詢單係與戶政機關連線查詢之最新戶政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4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志浩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惟與債務人本人無關者得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近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後,如認支付命令所述之債權或其金額,有虛偽不實或錯誤情事者,應即向本院聲明異議,切勿認本件支付命令係詐騙手法而置之不理,致支付命令因逾期未聲明異議,可據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進而所有財產(諸如不動產、存款、薪水)遭受法院查封或拍賣之強制執行。本院非訟中心之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108。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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