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02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284,1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3,3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2,871元。茲依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書記官王志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