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323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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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23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毒品等案件,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其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案件)所判處有期徒刑4月部分,雖已於民國97年2月1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是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之刑,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明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98年12月1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施用二級)│毒品(轉讓二級)│├──────┼─────────┼─────────┤│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6年8月19日│96年8月18日│├──────┼─────────┼─────────┤│偵查機關│臺北地檢96年度毒偵│臺北地檢96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2697號│第18367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簡字第3399號│97年度訴字第735號││事實審├──┼─────────┼─────────┤││判決│96年10月29日│97年10月23日│││日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簡字第3399號│97年度訴字第735號││判決├──┼─────────┼─────────┤││確定│96年11月26日│98年4月28日│││日期│││├───┴──┼─────────┼─────────┤│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