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5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59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受刑人因偽證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3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證等罪,經法院判決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9月21日以法矯字第0980037784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9年2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慧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98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