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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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156號原告臺中市私立立人文理短期補習班兼代表人 吳德富 被告臺中市私立儒林文理短期補習班代表人 詹秀惠 被告 侯家元
張維宸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智雄
法官王金洲法官李慧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