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09號原告 劉家梅 被告司法院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03年3月10日、103年4月1日裁定命其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補繳裁判費,原告於103年3月12日、4月7日已收受該2份裁定,且因不服裁定而提起抗告,惟未依法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103年4月14日裁定命其繳納抗告費,其亦逾期未繳納,再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及繳納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