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履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孫潤本 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23,05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36,1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