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世哲選任辯護人洪大明律師
鄭玉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761號、第3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世哲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拾壹月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許世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等罪嫌重大,被告雖坦承本案犯行,惟關於共犯 蔡怡君 所參與之部分均避重就輕,所述與譯文內容不符,認被告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況被告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人性畏罪之心理,難謂被告無選擇逃亡之虞,況本案尚須進行審理,仍有可能就其餘共犯否認的部分為交互詰問,故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0年4月21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復經本院裁定被告自110年7月2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並續予禁止接見、通信;嗣經本院於110年9月8日審理程序由合議庭評議後,認被告已無勾串證人之虞,而當庭裁定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再經本院裁定被告自110年9月21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應執行觀察勒戒,並於110年11月11日起入所執行,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毒偵字第446號(110年觀執字第469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則被告已經另案執行觀察勒戒中,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本件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即已經消滅,爰依前述規定,自被告開始執行前開觀察勒戒之日即110年11月11日起,撤銷羈押。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1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