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0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對人即債務人 趙君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96,973元,及自民國110年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2,365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1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3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