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2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世哲選任辯護人洪大明律師
鄭玉金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761號、第3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世哲自民國壹佰壹拾年柒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世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等罪嫌重大,被告雖坦承本案犯行,惟關於共犯 蔡怡君 所參與之部分均避重就輕,所述與譯文內容不符,認被告有勾串共犯及證人之虞,況被告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部分,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基於人性畏罪之心理,難謂被告無選擇逃亡之虞,況本案尚須進行審理,仍有可能就其餘共犯否認的部分為交互詰問,故認被告仍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10年4月21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經查,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110年7月7日進行訊問,聽取被告、辯護人及公訴人之意見後,認被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轉讓禁藥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販賣第二級毒品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基於趨吉避凶之人性,自無從排除被告日後仍有逃亡之可能性,且被告對共犯蔡怡君所參與之部分避重就輕,本院審酌本案原訂110年5月24日、6月16日、7月5日準備程序均因新冠肺炎疫情嚴峻影響取消未能實質進行,尚有證據未經調查完畢,又衡以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係適當、必要,且經司法追訴、審判之國家與社會公益,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衡量後,對被告延長羈押堪稱相當,符合憲法比例原則及刑事訴訟法上羈押相當性原則之要求,而認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本院認本案尚無法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對被告自由權利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替代,是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10年7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數盈
法官蔡玉琪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7月7日
書記官莊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