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6年度板小字第22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229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王健丞
被   告  林曉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
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亦
為同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路○段○號7樓,有
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佐,而本件原告
主張之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八里區,亦經原告於起訴狀中記
載甚明,揆諸前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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