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上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出資額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258號上訴人 郭乃禎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 律師
莊承融 律師上訴人 吳叔玲 ( 吳明益 之承受訴訟人)
吳志旻 (吳明益之承受訴訟人) 吳政蒼 (吳明益之承受訴訟人)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信賢 律師
黃俊諺 律師被上訴人 李溢清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蘇正信 律師 鍾旺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出資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素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書記官高曉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