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5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8年5月20日
書記官蘇紋泙┌───────────────────────────────────────────────────────┐│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 洪權金土地銀行斗六分行│97年10月1日│150,000元│0000000│││1│││││││└─┴─────────┴─────────┴───────────┴─────────┴────────┴──┘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