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9年度新救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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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新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 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
訟法第107條前段及法律扶助法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乙○○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並經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核通過,准予法律扶助為由,提出該分
會通知書、審查文件及民事起訴狀繕本等以為釋明,聲請訴
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6月7日
書記官王冬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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