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九四號
聲請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催字第一三二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苑琦~F0~T48┌──────────────────────────────────────────────────┐│股票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一三二三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明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一NX00000六││壹│叁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