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九七號
聲請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二○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黃麟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林懷歆~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0六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仁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壹佰陸拾貳萬伍仟│0000000││││司林士茵│莊分行││肆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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