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5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3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五○號
聲請人南美冷凍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治明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一○三○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劉以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王苑琦~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三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允拓材料科技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迴│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壹萬壹仟柒佰陸拾│0000000││││限公司 林建興 │龍分行││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