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一七六號
原告甲○○
丙○○丁○○兼共同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能白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零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玖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吳素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四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