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95號債權人 林淑娟 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款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茲限債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康清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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