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15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如怡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惠君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4,5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
書記官洪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