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29號原告 黃心美 被告 默克 (FRANKLINLETERIOMICKEY)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106年3月6日寄存送達於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000年0月00日生送達原告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家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原告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富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林修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