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315號聲請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就票據號碼AC0000000號支票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04年3月6日裁定、4月13日發函命於7日內補正,「確認票據號碼AC0000000號支票(以下簡稱系爭支票)之發票金額並陳報更正後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影本」,此項裁定及函文已分別於同年3月17日、4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且有送達證書二紙在卷可證。
二、惟查,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故本件聲請人關於系爭支票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