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702號聲請人顏㛢_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江清福 發給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釋明請求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㈡提示日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04年4月29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查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亦未表明提示日,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5月14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