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68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華祥 任債務人 賴和仁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零壹佰捌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伍萬壹仟陸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陸萬肆仟陸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壹佰參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肆萬柒仟伍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陸拾參萬肆仟伍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