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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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勞訴字第5號原告 魏妤庭
孫楷鈞 許宸睿 丁偉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 律師被告浩客飲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心雅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1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勞工法庭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書記官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