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9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訴字第1970號原告御業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4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支票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二,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柒萬陸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㈠原告與被告簽立保全服務契約書,由被告提供原告4家分店
之保全服務,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8紙交付被告以預付每年服務費。惟於民國(下同)93年10月19日發生保全系統故障,原告電話聯絡被告均無人接聽,事後查知因被告員工未領到薪資,正在罷工,而93年10月27日蘋果日報亦刊登此事。被告所提供之保全系統故障,迄未派員修復,原告乃寄發存證信函催告,並表示被告如93年10月21日不依約履行,即終止兩造間之保全合約。惟被告迄今未履行,兩造間保全契約已合法終止,爰依契約終止後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支票8紙。
㈡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及為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三、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全服務契約3
份、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客戶請款單4件、附件4紙、報紙1張、存證信函1件、支票存根8張等影本,及回執1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
3項前段、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堪可採信。
㈡按契約終止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
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民法第263條準用第259條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因未依約履行其契約義務,經原告催告後仍未履行,則原告主張其得行使契約終止權,自屬有據,原告並已通知被告終止兩造間保全服務契約,有存證信函及回執可憑,兩造間保全服務契約既經原告合法終止,則原告基於契約終止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所受領之如附表所示支票8紙,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假執行之宣告: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3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書記官林進煌┌─────────────────────────────────────┐│支票附表:93年度訴字第197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甲○○│第一商業銀│95年4月30日│158,760元│0000000│││││行南門分行│││││├───┼─────┼─────┼──────┼─────┼─────┼──┤│2│甲○○│第一商業銀│96年4月30日│158,760元│0000000│││││行南門分行│││││├───┼─────┼─────┼──────┼─────┼─────┼──┤│3│甲○○│第一商業銀│97年4月30日│158,760元│0000000│││││行南門分行│││││├───┼─────┼─────┼──────┼─────┼─────┼──┤│4│甲○○│第一商業銀│98年4月30日│158,760元│0000000│││││行南門分行│││││├───┼─────┼─────┼──────┼─────┼─────┼──┤│5│甲○○│第一商業銀│99年4月30日│158,760元│0000000│││││行南門分行│││││├───┼─────┼─────┼──────┼─────┼─────┼──┤│6│甲○○│第一商業銀│100年4月30日│158,760元│0000000│││││行南門分行│││││├───┼─────┼─────┼──────┼─────┼─────┼──┤│7│甲○○│第一商業銀│101年4月30日│158,760元│0000000│││││行南門分行│││││├───┼─────┼─────┼──────┼─────┼─────┼──┤│8│甲○○│第一商業銀│102年4月30日│15,120元│0000000│││││行南門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