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簡上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簡上字第158號上訴人即反訴原告 陳建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 郭良元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上訴人係於第二審始提起反訴,聲明請求反訴被告返還新臺幣(下同)78,324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茲核其訴訟標的與本訴訴訟標的並不相同,無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1項規定之適用,是依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2項後段準用第1項規定,應徵反訴裁判費1,500元。茲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3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上訴人之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曉芳
法官黃裕民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張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