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379號聲請人 許孟庭 相對人 謝禎曄 相對人 謝汝惠 相對人 謝汝嫚 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經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以
102年度全字第70號裁定准許後,再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執全字第190號假處分執行相對人財產在案。嗣因相對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經本院以104年度全聲字第14號撤銷確定在案,原假處分裁定既已撤銷,聲請人即可聲請撤銷假處分執行程序,聲請人本件聲請即無必要,故聲請人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不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