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29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96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9650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戊○○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常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丁○○、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陳明利息、違約金之起算日(聲請狀之聲明與所附附表不一致)。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8月21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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