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附民緝字第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被告 高振梧 即乙○○
丁○○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緝字第25號詐欺案件(原案號:84年度易字第700號、94年度易緝字第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原案號:95年度附民字第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高振梧(原名乙○○)被訴涉嫌詐欺乙案,業經本院以98年度易緝字第25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依前揭法條意旨,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汪梅芬
法官吳祚丞法官楊皓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