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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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310號被告即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因與原告(即反訴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提起反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6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