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5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356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宜道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20
60、24118、247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宜道被訴侵入住宅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宜道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民國102年9月11日凌晨1時25分許,無故翻越臺中市○○區○○里00鄰○○巷00號之告訴人 楊雲傑 住處外圍牆,侵入告訴人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涉嫌竊盜罪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旋遭告訴人所飼養的家犬發現而吠叫,且因被告翻牆侵入之過程,亦為在住處頂樓之告訴人察覺,立即下樓追趕,並報警處理,為警到場查獲。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被訴之刑法第306條第1項侵入住宅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規定,係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至被告被訴竊盜部分(即起訴書犯罪事實一、(一)及(二)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結,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鍾貴堯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2月21日
書記官何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