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2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王振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拾捌萬貳仟玖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零玖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伍佰捌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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