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執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152號聲請人 廖芳姿 相對人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士弘 相對人豐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大墩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天瀚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民國111年6月13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146H409、1185H423)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218,920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除相對人已給付新臺幣33,032元部分外,其餘新臺幣185,888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11年6月13日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相對人已給付新臺幣(下同)33,032元,其餘185,888元請准強制執行等語。
三、查兩造前因勞資爭議,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進行調解,於111年6月13日調解成立,其調解成立內容如主文第1項所示,合計為218,920元,業據聲請人提出111年6月13日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案號:1146H409、1185H423)為證,足認相對人對聲請人負有前開調解成立內容所載給付義務。又據聲請人提出之帳戶明細,相對人至111年8月26日止僅給付33,032元,尚餘185,888元未為給付。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其義務,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