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撤緩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撤緩字第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撤緩字第14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運輸第四級毒品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9年度執聲字第27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共同運輸第四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96年5月14日以96年度訴字第
24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4年,於96年6月11日確定。茲受刑人於緩刑期前之94年5月14日復犯運輸第四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12日以96年度訴字第3088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於97年8月28日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聲請撤銷上述緩刑之宣告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於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撤銷其宣告。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甲○○前因共同運輸第四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年5月14日以96年度訴字第24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緩刑
4年,於96年6月11日確定;及受刑人於前開緩刑前之94年
5月14日,復因運輸第四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12日以96年度訴字第3088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上訴第147號及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126號均判決上訴駁回,而於97年8月28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各判決影本在卷可稽。依上揭說明,檢察官如欲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自應於後案判決確定後6個月以內即98年2月27日前聲請,始為適法。茲檢察官遲至99年9月14日始聲請撤銷受刑人甲○○之緩刑宣告,99年9月17日方繫屬於本院,有檢察官聲請書及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考,其聲請已逾法定6個月之期限,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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